【圆明网】浙江省金华市法轮功学员熊伟、高春晖夫妇都从事法律工作,两人由于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在前中共头目江泽民发动的迫害中,均遭非法劳教或判刑。由于两人双双陷冤狱,幼小的女儿长期失去父母的看护,如同孤儿。
女儿自幼就失去与父母在一起的权利
熊伟、高春晖夫妇的女儿几乎从出生起就没有父亲,幼年就失去与父母在一起的权利。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天,金华市江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闯到高春晖家,当着高春晖四岁的女儿和一岁多的侄子的面翻箱倒柜,小侄子被吓得连夜高烧不退。
二零零四年五月,江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再次对高春晖进行非法抄家,带头的警察竟晃着手中铐子恐吓高春晖四岁的女儿:“你炼法轮功就把你也铐起来!”
二零零四年,熊伟、高春晖夫妇双双陷狱,四岁的女儿无人照看,爷爷只好从老家来接小孙女儿,小孙女儿见到爷爷嚎啕大哭:“我没有爸爸,我没有妈妈,我没有家。”老人闻之泪如雨下。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熊伟、高春晖夫妇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元凶江泽民,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责。以下是两人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遭迫害的事实:
熊伟遭非法劳教、判刑
熊伟于一九九六年在西北政法学院上学期间开始修炼法轮功,一九九八年大学毕业后到浙江省金华市的律师事务所工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后,政府在报纸上刊登的政策明明是“不反对”、“不干涉”,但熊伟当时所在单位的领导及主管局领导却一次次找谈话,施加压力,强迫熊伟承诺放弃修炼,逼迫熊伟提出辞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公开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熊伟到浙江省政府上访,为法轮功说公道话,这本是公民表达意见的合法行为,却被金华市公安局警察绑架到金华市城中派出所,非法拘留二十四小时。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五日,熊伟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访,以炼功的方式为法轮功鸣冤,被金华市公安局警察押回金华市,非法刑拘一个月后取保候审。七月再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后被非法劳教两年。在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期间,熊伟曾被长时间吊铐在窗户上,被两根电警棍连续电击面部和颈部,被连续关三十六天禁闭,冬天没有必要的衣服、棉被、食物、水等,被多名包夹监控,还长期被强制进行高强度的奴工劳动。
中共酷刑示意图:吊铐 |
二零零四年五月,熊伟再被绑架,又被非法判刑四年。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期间,熊伟被多名杀人犯、贪污犯监控,被强迫看污蔑大法的录像和出版物,被剥夺睡眠,被强制走队列,被禁止与他人说话——他一次向其他服刑人员讲真相而被包夹殴打致几乎晕厥;熊伟曾因绝食抗议而被从鼻子灌食和静脉注射,而且还多次被莫名地验血。
酷刑示意图:摧残性灌食 |
熊伟于二零零八年出狱后,因被无理吊销律师执照,长达近一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后经招聘到一投资集团担任法务工作。多年来,熊伟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本本份分做人。从2015年初开始,仅仅因熊伟认为法轮大法好,当地610办公室及城东街道办事处人员又以熊伟修炼法轮功为由,多次对他进行骚扰,甚至伙同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国保大队警察,企图于2015年5月12日强行将熊伟绑架到洗脑班迫害,后因熊伟精神大受刺激、突发癔症而未果,使得熊伟身体和精神再一次受到严重创伤。
高春晖两次被非法劳教
高春晖于一九九六年在上大学期间开始修炼法轮功。一九九七年,她从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后,到浙江省金华县法院工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公开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单位领导要高春晖表态不炼功,逼迫她在工作与炼功之间作选择,并叫来高春晖的父母对高春晖施压。高春晖告诉他们,修炼法轮功是自觉自愿,没人拉也没人强迫,作为公民有信仰的自由。
二零零零年五月的一天下午,单位人员将高春晖连同两个月大幼女强行送到乡下法庭,并由庭室领导与同事看管,不准自由活动。二零零零年七月,高春晖在单位人员监控下几次到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要求见丈夫熊伟,劳教所百般刁难就是不给接见。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晚,江南公安分局的国保大队十多个警察以查户口为名,闯入高春晖的家翻箱倒柜,并绑架高春晖,后将她劫持到浙江省莫干山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
二零零四年四月,高春晖在上班时再次被江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非法关押一个多月后,再次将她劫持到莫干山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
在莫干山劳教所非法劳教期间,高春晖拒绝放弃“真善忍”信仰,因而长期遭受暴力折磨,她被强迫长时间坐在板凳上一动不准动,夏天不让洗澡,不让换洗衣服,吃喝拉撒均在一个封闭的小房间内,逼迫看侮辱诽谤大法与大法创始人的录像与书籍。有四名包夹监控她,变着花样折磨她。
高春晖母亲曾抱病到劳教所给高春晖送衣服,劳教所不让见,老人当时就哭倒在地,可狱警无动于衷。老母亲因受到莫大刺激,回家后发生脑梗塞症状,一度病危。
二零零七年五月,高春晖回到婺城区法院上班,但组织部以“610”不出具证明为由,不给予高春晖公务员登记,不给高春晖享受应有的工资待遇,致使高春晖的工资至今不能正常发放。而“610”人员经常上单位来骚扰高春晖,动不动就要将高春晖弄到洗脑班洗脑。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